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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证书转换程序

作者:佚名    ISO9001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9    
1.目的
为确保将其他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证书转换为CQC管理体系证书的有效性,降低认证证书转换风险,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将其他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证书转换为CQC管理体系证书的管理。
 
3.职责
3.1各评审中心负责本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
3.2体系处负责转换证书上报材料的审定..
3.3审核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定义
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接受机构)承认另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发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目的在于颁发接受机构自己的证书。
5.程序
5.1 认证转换申请的受理
5.1.1评审中心接到认证证书转换的委托时,按照《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的要求,接受申请书,同时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原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1.2受理审核时,首先应明确申请转换证书必须属于以下范围:
a)      ISO9001、ISO14001:只有由EA、PAC、IAAC 或IAF MLA 的签约机构所认可的认证证书才有资格转换。若现有的认证证书只被一个仅属于区域性多边认可(MLA)的机构所认可,转换应限制在该区域性协议内有效的其它认可的机构。对持有未被这些认可所覆盖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应以新客户对待。
b)      OHSMS、HACCP:只有由CNAS 所认可的认证证书才有资格根据本程序进行转换。对持有未被这些认可所覆盖的认证证书的组织应以新客户对待。
5.2 机构间证书转换的评审
5.2.1 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应对受审核方的情况和转换申请进行评审。首先通过书面调查进行评审,填写《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表》中相应内容。
5.2.2另外通常情况下评审中心还应派出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员,对预期客户进行预访问,并填写《机构间证书转换预访问报告》。
5.2.3 上述评审和访问宜覆盖以下方面:
a) 确认客户被认证的活动在关键场所被授权的认证范围和CQC被认可的认证范围之内,如不在CQC认可范围内,应向委托方说明只能颁发带有CNAS标志的证书;
b) 询问转换的原因;
c) 受审核方所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和认可范围、拟转换的一个或多个场所。若可行,宜与原发证机构一起验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未解决的不符合的状况和严重不符合的状况,除非该机构已停止运行。
d) 要考虑上一次审核/复评报告、随后的监督报告和由此产生的严重不符合以及任何未解决的不符合。还宜考虑与认证过程相关的有用的文件,如核查记录等。
e) 收到的投诉及采取的措施
f) 在当前认证周期内所处的阶段。
5.2.4 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通常转换宜仅限于现行有效的被认可的认证证书,但对由一个已停止运行的或其认可资格已被撤销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可按照本程序慎重处理这种证书的转换,按新申请认证项目来处理。
b) 已知被暂停的或有可能被暂停的认证证书不宜接受转换。
c) 对于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距上次审核超过13个月,或者在评审中发现了严重的不符合项,应按新组织对待。
5.2.5 根据上述原则,审核项目管理人员或访问组应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表》或《机构间证书转换预访问报告》中明确证书转换的途径,作为审核方案策划的输入。
5.3 审核方案的策划
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以上评审信息及结果,策划审核方案。通用原则如下:
a)    如果访问没有发现未关闭的不符合项或潜在的问题,且组织接受原机构认证审核通过或日常监督审核不超过半年的,评审中心可直接推荐转换证书,CQC按照《认证决定程序》进行审定和批准工作。
b)    如果访问发现了不符合项或潜在的问题,或组织接受原机构认证审核或日常监督审核已超过半年但在一年内,评审中心应增加一次监督审核后转换证书。具体审核与后续活动按照《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
c)    若有可能,评审中心在转换证书前宜联络发证机构把未解决的不符合关闭;否则宜由审核项目管理人员验证关闭。
d)    对于证书临近到期或距上次审核间隔为12-13个月的,评审中心应进行一次复评审核,通过后方可转换证书。具体审核与后续活动按照《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e)    所有HACCP项目应至少进行一次复评审核。通常情况下,ISO9001中带“*”的项目、ISO14001和OHSMS中一级风险的项目视预访问情况进行复评审核后换发证书。
f)      无论采用监督审核还是复评审核,审核组均应填写认证审核报告。
5.4 认证合同签订
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方案向委托方报价,并磋商签订认证合同。
5.5 审核方案的实施
审核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方案的策划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5.6 认证转换证书的有效期
5.6.1 转换证书的颁发日期为主任批准日期。
5.6.2 对于未做复评或认证审核的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仍以原认证机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为准,监督延用原发证机构的方案。
5.6.3 对于进行了复评或认证审核的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为3年,应按《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策划监督方案。
6 相关的记录
《管理体系认证委托书》                            MSF11-01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表》                        MSF11-02
《机构间证书转换预访问报告》                      MSF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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