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产品认证,具体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标准)详见《检验要求一览表》。 2 认证模式 本规则采用的认证模式为:初次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用产品标准确认 3.2 认证申请 3.3 初次检验(型式检验) 3.4 初次工厂检查 3.5 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3.6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和监督抽样检验) 4 实施认证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用产品标准确认 产品认证用标准目录外的产品必须实施标准确认,将新标准纳入目录后方可受理;目录内的产品可直接受理业务。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的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检验要求一览表》规定执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填写正式的申请书并随附规定的资料,这些资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方、生产厂的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 2)申请方、生产厂的基本情况介绍; 3)拟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 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5)主要监视、测量装置一览表; 6)关键件、关键原材料清单; 7)商标的注册证明(如有); 8)现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如生产许可证、运输许可证) 4.3 初次检验/试验(型式检验) 4.3.1 初次检验/试验样品由本中心抽样或申请方送样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初次检验(检验要求一览表中有抽样要求的,必须抽样)。初次检验/试验在工厂初次审查前进行。 4.3.2 初次检验的标准、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样品数量见《检验要求一览表》。 4.3.3 检验 承担初次检验的检验机构按规定完成检验工作,检验结束后向本中心审核部提交检验报告,由审核部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检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后重新检验,直至所有项目均检验合格。 4.3.4 其他检验报告的利用 如果申请人能就申请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检验的结果。 a. 检验报告由本中心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b. 检验报告中所示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抽样方法符合本规则规定; c. 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的规定,则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 4.4 初次工厂检查 4.4.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现场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根据检查的需要,结合具体产品的技术特点、生产特点,编制检查用指导文件,用于指导现场检查工作。 4.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本审核中心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初次检验报告上表明的相一致; b)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材料应与初次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C)认证产品的特性与初次检验合格样机的特性一致,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产品进行检查。 4.4.1.3 上述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工厂),不能对场所进行抽样。 4.4.2 初次工厂检查的时机 进行初次工厂检查的时机由本中心与受检查方商定,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正常,应能提供质量保证能力得到实施的证据。 初次工厂检查的人•日数按本中心公开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5 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由本中心负责组织对初次工厂检查、初次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批准认证,由本中心向申请方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监督的频次 4.6.1.1 自初次审核/检查末次会议之日起每8-10个月接受一次监督,必要时考虑组织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监督审核方案进行策划。特殊情况下,需由获证组织向本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推迟监督检查的理由,经审核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监督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视为不能按期接受监督检查,按SEC/CX-08《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的管理程序》执行。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监督审核/检查的,视具体情况处理。 4.6.1.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核实属生产厂责任时; b)本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申请方、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和监督抽样检验。 4.6.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 本中心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为每次监督复查必查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一个周期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按《检查任务书》和《检验要求一览表》的规定进行抽样。 4.6.2.2 监督抽样检验 4.6.2.2.1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4.6.2.2.2 由本中心派出抽样人员进行抽、封样,抽、封样人员可以是检查组或其他合适人员。 样品的抽取应满足以下条件: a)样品基数应满足要求; b)样品必须是在保质期内的产品; c)应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指定人员抽、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d)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6.2.2.3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或由抽、封样人员带回。 4.6.2.2.4 监督检验的标准、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样品数量见《检验要求一览表》。 4.6.2.2.5 如果组织能够提供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报告,经本中心确认后可作为本次监督检验结果。 a)检验样品由第三方抽取; b)满足4.3.4条款; 4.6.3监督结果的评价 由本中心负责组织对工厂监督复查、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监督结果评价合格的,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1 认证证书 5.1.1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本中心通过获证后监督来确保认证的持续有效性。本中心对拒绝监督检查者,将采取暂停直至撤销其认证的措施。 5.1.2认证证书的变更 5.1.2.1当认证产品的企业组织机构、法人、认证产品的商标、名称、型号等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变更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以确认认证的有效性,需要时换发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不变。 5.1.2.2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及时通知获证组织,并要求其按照新的条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经验证符合新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期不变。 5.2 认证标志 5.2.1标志样式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如图所示,该标志为白底蓝色,获证组织使用时可线性扩大或缩小,但禁止变色、变形使用。 
认证标准号:xxx 证书号:xxx 5.2.2 使用方式 SEC产品认证标志可印刷或粘贴在终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册上,具体使用方式应符合公开性文件SEC/GK-06-2007《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的规定。 注:具体产品的《检验要求一览表》中注明不能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除外。 6 认证范围变更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1 认证范围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与已经获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本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抽样检验,符合要求的换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与原获证产品不同单元的产品时,手续同新认证手续。 6.2 认证范围缩小、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按公开性文件SEC/GK-07-2007《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SEC/GK-08-2007《扩大和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执行 7 收费 按公开性文件SEC/GK-05-2007《认证收费说明》规定缴纳。 8 附件 附件1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2 检验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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