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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产品认证批准、保持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佚名    GAP认证来源:本站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5    

 1 目的
    为保证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GAP认证的批准和保持。

    3 职责
    3.1中心领导作出认证批准的决定。
    3.2产品处负责申请文件的评定。
    3.3产品处负责检查文件和涉及证书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审查文件等的评定。

    4 条件
    4.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一)申请人具有自然人或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三)经检查现场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文件齐全;
    (五)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4.2 保持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一)认证有效期之内,获证产品通过需要时进行的产品抽样检测(农场、仓库、市场),证明符合相应的标准;
    (二)认证更改时,按《产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
    (三)在认证有效期之内,没有违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第9.2条款要求和《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消、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情    况。
    (四)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5 程序
    5.1 认证批准程序
    5.1.1 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连同有关检测文件,根据相应的检测要求,提交检查组、产品处或分中心/评审中心。
    5.1.2 
    5.1.3 检查组对检测文件进行评定,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5.1.4 认证决定人员对报送的检查文件、检测文件进行评价,核实检查结论,确认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提交中心主任批准。
    5.1.5 中心主任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作出认证批准。 
    5.1.6 如果最终的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或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中心主任做出不予批准认证的决定。已发生的费用不退回,需缴纳的费用不能免除。
    5.1.7 上述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按《产品认证评价结果报告程序》条款7中有关规定处理。
    5.2 认证保持程序
    5.2.1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组织对获证方进行不通知检查,并对监督文件进行审核。
    5.2.2 必要时,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监督抽样样品进行检测,将完成的检测文件上报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5.2.3 合格评定人员对涉及认证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检查文件进行评定。

    6 相关文件
    CQC/QP.CP05-2002  产品认证评价结果报告程序
    CQC/QP.CP07-2002  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消、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CQC/QP.CP08-2002  产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
    CQC/QP.JC02-2002  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

    7 附表
    CQC/QPCP06.01          不予以批准认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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