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
欧洲议会对《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 Evaluation ,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简称“REACH” )进行投票,以529票同意、98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该法令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依据该法令,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于2008年6月1日成立并开始实施REACH。 1 该法规对我国可造成的潜在影响
1.1 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欧盟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CNCIC)、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14221.18亿美元,中欧双边贸易总额2173.07亿美元,占全国贸易总量的15.3%;
2005年,我国化学品进出口总额为1994.6亿美元。其中进口1430.7亿美元,出口563.9亿美元;
2005年,中欧双边化工贸易额为170.33亿美元,其中进口88亿美元,出口82.33亿美元。
据估算,每个注册方的每种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8.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每个注册方的每种非分阶段性化学物质的登记注册、试验费用大概需要25.5万欧元(不含长期的评估费用)。这部分费用必然导致中国境内产品出口的贸易成本增加,使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丧失竞争力,尤其是国内生产的化学物质供应链的国内下游用户所生产的制品或物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
同时,欧盟还对某些高关注物质采取目录式的授权管理,人为地制造垄断竞争性市场。
1.2 导致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竞相效仿出台各自的化学品管理法规
欧盟在综合了40多部化学品管理法规后形成了REACH这一全面的、贯穿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及其相关的检测、分析、评估方法,其先进的、超前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理念得到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认同和赞许。其他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由于国内经济已经发展到信息化、科技化时代,污染重、能耗高、劳动密集、过程危险的工业项目和产品已经面临着淘汰或转移,在研究完欧盟的REACH后,他们必然出于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维护和改善国内的环境系统平衡而制定相应的、统一的、全面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甚至可能会比REACH法规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境外企业产品的入境条件更加苛刻。
1.3 国内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紧张而繁杂的登记注册工作
欧盟的REACH法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规体系。它监控着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涵盖了数万种化学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其正式法规的法规文件达850页,相应的配套技术指导文件近万页。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单独应对和执行该法规的。而且,该法规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登记截止日期:
对于已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分阶段性物质),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预注册,否则不得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对于在欧盟境内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或年产、年进口超过1吨的致癌、致畸、和生殖毒性物质及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吨的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00吨物质或水生毒性物质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对于年产、年进口量超过1吨物质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注册。
对于未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非分阶段性物质),无预注册权利,无法享受过渡期继续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到欧盟境内的优惠待遇,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注册。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的艰巨困难,如不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将面临贸易中断、装置停车的威胁。
2 国内企业应对措施
2.1 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CNCIC)、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年出口量大于1000t的化工产品的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受REACH影响最大的还是一些大宗的化工产品。虽然REACH的普遍规定为: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量小于1t/a的化学物质免于登记,但考虑到国内出口大宗化学品的制造商较为集中,一般无法分散为1000个制造商分别出口给欧盟境内1000个不同的进口商,难以享受豁免权(当然,对于某些零散出口,年出口量小于1t的可免于登记)。
如企业所登记的产品产量很大,期望排斥国内别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如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有不忍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按照REACH的规定,只有以下3类主体才具有登记资格: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由于国内企业无登记权利,国内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应对:
2.1.1 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
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1)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尤其是脊柱动物试验数据,可获取13-16年的数据共享费;(2)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3)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免于登记。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1)长周期的、高昂的专业人员培养成本。由于REACH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SDS等资料的编制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如化学工程、毒理、工业卫生、安全工程、环境科学、风险评估、经济学、法学、国际贸易、外语等;(2)高额的办事机构运行费用;(3)出于技术和数据的保密,其他国内企业一般难以放心地让该机构代理其产品在欧盟的登记。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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